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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需走出观念误区
时间:2007-3-27 7:52:51 点击:次 收藏:添加到收藏夹 好友:发送给好友

物业管理需走出观念误区

 

我国首部《物业管理条例》将于 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条例》的贯彻落实,上海正在加紧制订过渡性地方实施细则,9月份起同步施行。与此同时,1997年颁布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也在抓紧修订,一旦经市人大审议通过,明年初即可施行。市房地资源局副局长马云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对物业管理领域的一些热点难点作出了明确界定,它将指导上海实施细则的制订。在解读新《条例》时,有必要走出一些观念误区。
   首先,谁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过去,市民居住的房产属于国有,房管所受国家委托管理居民租住的房屋。如今绝大多数物业都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突出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因此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是政府部门、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而是物业区域内拥有私人财产的业主。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是什么关系。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与业主的关系、业主与开发企业的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等,属于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因此,过去很多物管企业认为自己和业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不对的。这一观念如果不扭转,很多纠纷将无法消除。另外,一些业主觉得自己和物业管理企业是“主仆”关系,这也是错误的。因为业主和物业企业双方是法律关系平等的双方,物业企业受业主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双方事先已签订有法律效应的合同。
   据介绍,我国首部《物业管理条例》创设了八项新的制度,将成为今后上海实施细则中的“亮点”。
   一、业主公约制度。《条例》规定,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点评:业主虽是物业管理主体,但行为也不能“野豁豁”。)
   二、业主大会制度。居住小区内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经2/3以上业主通过。(点评:居民之事无小事,仅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是不行的。)
三、前期物业招投标制度。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点评:谁开发,谁管理,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不能老上演“父子情”。)
四、物业管理企业承接验收制度。物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还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点评:承接验收清楚,才能避免日后相互扯皮。)
五、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点评:“野路子”房管家出局。)
六、从事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点评:物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行规”。)
七、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在合同中约定。(点评:物业服务收费也要“质价相符”。)
八、专项维修基金制度。专项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点评: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据悉,这八项制度中,上海已经实施的有维修基金制度,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业主公约制度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制度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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