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9月,何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本市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是2006年11月。合同签订后,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待开发商交房,何先生准备对所购买房屋进行装修时,却接到所在地法院的通知一份。通知说,开发商因欠某商业银行的贷款6000余万元没有按期还款,某商业银行遂将某开发商诉诸法院。由于在贷款时何先生所在的楼宇,银行已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所以应商业银行的请求,对何先生所在的楼宇法院需进行查封。法院建议业主暂时不要进行装修、入住。另外,何先生得知开发商还拖欠工程款,工程承包方也准备起诉。何先生担心开房商负债累累,自己支付了购房款得不到房子不说,更可能连购房款都要不回来。
律师分析
像这种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购房者在购买时会面临风险。由于银行对开发商的债权是设定抵押的,而作为购房者,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从而形成的债权是没有设定抵押的。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土地上新增房屋一起拍卖,那么,购房者可能无法取得所购房屋。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工程的建设方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可能会对购房者存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面对像何先生这样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和全部款项的购房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有着特殊规定,对他们进行最优先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在建的商品房已经预售,买受人已经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发包人还拖欠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以该建设工程设定抵押的,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依次排列为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银行。购房人的受偿顺序排在了第一位。
由此,该案中的开发商如果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时,何先生的购房款应该优先受偿。
黄可磊 (作者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