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年前,业主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张先生出资近120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预售商品房。但合同签了一年多,张先生还没有住进新房,原来张先生和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原来去年八月,开发商用挂号信向张先生发出通知,告知其所购房屋已取得交付许可证,已符合预售合同中的交房条件,并随信通知张先生办理进户手续。张先生实地看房后,向开发商致函,表示房屋的卫生间存有渗水问题,要求对方整改。开发商随后复函,表示该房屋已达到国家对同类工程的施工标准,符合交付条件。双方为此发生分歧,张先生于是向消协投诉。在消协的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上门整改,但整改后,张先生仍不满意,认为公司敷衍了事,不负责任。之后,张先生以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庭审过程中,张先生明确表示不要求对房屋的相关质量进行鉴定。
判决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取得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后,用挂号信的方式向张先生发出通知,其已完成了按时交房应尽的通知义务。张先生诉称开发商的房屋质量存有问题,但在庭审过程中又明确表示不愿对房屋的相关质量进行鉴定,其主张开发商偿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张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其本身即在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主张房屋质量存有问题,只能认为开发商不适当履行合同。而目前对于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多是通过修复、赔偿损失予以解决。张先生庭审中即未主张房屋渗水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又不愿垫付鉴定费用进行质量鉴定,因而拒收房屋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反过来说,在开发商做出履行行为的情况下,尽管其履行行为有不当之处,但张先生拒绝交接的行为,又构成了合同法中的受领迟延。好在本案中,开发商并未就此问题提出反诉,法院对此也未加处理。但对于业主应当明确是,司法救济几乎是保障权益的最后一条途径,在寻求法律保障的同时,更要头脑冷静,避免出现滥用诉权、自己最终遭受损失的结果。
孙洪林 (作者系解放日报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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