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动 态 行 风 建 设 物业管理小区 服 务 项 目 党 建 工 作 业 主 委 员 会 业 主 论 坛
滚动消息: 按时办理公房凭证换发手续  2007年11月23日   2007年下半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收缴  2007年10月24日   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  2007年10月24日   防汛防台紧急通知  2007年10月8日   欢庆新年  2008年2月5日   2007年下半年维修资金帐目已公布  2008年2月5日   我公司积极参加物业管理优质服务  2007年7月4日   公司召开防台防汛工作会议  2007年6月18日   2007年上半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收缴  2007年5月10日   上海30个部门和行业向社会的公开  2007年4月21日   
房屋信息
· 第二套住房按揭首付不
· 消保委提醒:全装修房买
· 07年6月上海新开楼盘汇
· 购房者要掌握的新情况
网 上 办 公
用户:
密码:
热 门 点 击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综合配
·嘉定电子地图
·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
·07年6月上海新开楼盘汇总
·上海广厦物业公司经营范围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
·厂务公开一览表
精 彩推 荐
· 公司简介
· 1998年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黄
· 1998年徐匡迪市长视察我物
· 企业文化
点评栏    
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新承租人
时间:2008-3-31 14:37:28 点击:次 收藏:添加到收藏夹 好友:发送给好友

    案情

  几年前,在征得爷爷的同意下,王某将户口从山西老家迁到由爷爷承租的、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套公房内,并随爷爷和叔叔共同在此公房内生活了多年。去年爷爷去世后,叔叔提出自己作为唯一的、合法的继承人,应当成为该公房新的承租人,并要求王某搬出。王某认为,自己来上海后,一直生活在爷爷承租的公房内,应该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叔叔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涉案公房唯一的、合法的承租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叔叔提出确认该公房承租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予以驳

  分析

  这是一起因公房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更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王某和其叔叔都具有承租该公房的资格,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他们之间确定承租人。王某的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的儿子,优先于王某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因为王某的户口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提示

  本案中,王某的叔叔正确的做法是,持《租用公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出租人提出变更承租户名的申请,经出租人审查后予以确认。如认为出租人变更承租户名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不得擅自要求王某搬离该公房。

编辑:
上一篇合同未约定,维持原状是根本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2006-2008 www.shgsw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迎园新村10坊14号
版权所有: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GUANGXIA PRORERTY MANAGEMENT CO.,LTD
电话:59983816(总机)59989838 59984838 备案序号:沪ICP备06030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