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在上世纪90年代初由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有住房,随后一家三口搬入该房屋居住,该房屋的承租人为蔡女士。由于蔡女士所居住的该房屋所在区域内有一所市重点学校,所以蔡女士的哥哥提出把自己女儿小蔡的户口迁到蔡女士所居住的房屋内,这样小蔡就可以在该学校就读初中。由于户口迁移政策的限制,小蔡迁入户口必须与现有户籍内成员有直系亲属关系,于是1995年蔡女士哥哥的户口先迁入该房屋处,随后小蔡的户口也迁入该房屋处。为了减少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在蔡女士的要求下,蔡女士的哥哥给蔡女士写了一份承诺书:小蔡考取高中之后即将小蔡户口迁出。之后,小蔡一直就近居住在蔡女士家中,直至2002年考取大学后才搬去学校居住。但是,蔡女士的哥哥和其女儿,即小蔡,两人的户口迟迟没有迁出该房屋。2007年蔡女士的哥哥和女儿小蔡向法院起诉,称由于蔡女士的哥哥在2006年12月离婚,所以两人至今无房可住,而两人的户口在蔡女士承租的公有住房内,小蔡已经成年且一直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他处也无房居住,属于该公有住房的同住人,因此要求法院确认两人在该房屋内享有居住权。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区别蔡女士的哥哥与其女儿小蔡是否对于蔡女士所承租的公有住房享有居住权。小蔡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本市他处无房,而且她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从表面来看小蔡似乎应当具备同住人资格,应当享有居住权。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表面,而应当看到小蔡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实质原因。蔡女士的哥哥在1995年作为小蔡的法定监护人所承诺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户口迁移的原因,但是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应当能够认定小蔡迁入户口是为了就读学校。因此,小蔡虽然在表面上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是在入户时主观上已经表示了不取得该房屋的意愿,而且蔡女士也并没有赋予小蔡居住权的意思表示,所以小蔡对于该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蔡女士的哥哥虽然没有承诺迁出自己的户口,但是综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限制、多年来未实际居住等事实,应当可以认定蔡女士的哥哥迁入户口的行为是为迁入小蔡户口所作的准备,因此蔡女士的哥哥也不享有蔡女士所承租公房的居住使用权。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蔡女士的哥哥和其女儿小蔡的诉讼请求。
(作者系解放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