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如何界定? 答:产权明晰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也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国家有关文件及建设部69号令明确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 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 易。同时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个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 上市出售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两步合并为一步,即在该住房出售后,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问: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房改审批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买房个人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应按照规定的产权登记发证时限要求抓紧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如妨碍个人住房产权登记发证 工作,也不得扣压个人住房产权证书。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上市? 答:为了保护二级市场权益人的利益,防止在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住房分配不公现象通过二级市场合法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八种不得上市的情形: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1、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经审核、符合上市出售条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由谁来进行管理? 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 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需由购买人交纳)。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对所申报的成交价 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并以核实的价格作为计征有关税费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应该如何缴纳? 答:由于房改成本价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均需由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如何界定? 答:产权明晰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也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国家有关文件及建设部69号令明确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 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 易。同时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个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 上市出售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两步合并为一步,即在该住房出售后,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问: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房改审批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买房个人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应按照规定的产权登记发证时限要求抓紧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如妨碍个人住房产权登记发证 工作,也不得扣压个人住房产权证书。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上市? 答:为了保护二级市场权益人的利益,防止在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住房分配不公现象通过二级市场合法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八种不得上市的情形: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1、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经审核、符合上市出售条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由谁来进行管理? 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 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需由购买人交纳)。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对所申报的成交价 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并以核实的价格作为计征有关税费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应该如何缴纳? 答:由于房改成本价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均需由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