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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时间:2006-5-8 10:05:45 点击:次 收藏:添加到收藏夹 好友:发送给好友

                                建房第120号 1995311日                   

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大力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根据建设部1995年 的工作部署,拟在今年3季度组织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考评验收。现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考评验收具体事项、工作安排通知 如下,请各地组织好《标准》的学习,配合我部做好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

  一、新《标准》是在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物业管理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以我部19 94年颁发的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1990年我部颁发的 《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制定的。新《标准》颁发后,1990年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停止执行 。

  二、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在考评验收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扣除相应分值,经全国平衡后,确定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分数线 。

  三、小区实施专业化管理达1年以上,并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小区的,方可申报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组织部署参评小区的申报工作 ,按新《标准》在2季度内完成申报小区的预验工作,于630前将参加全国考评的小区名 单及《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报我部。

  四、为拓宽物业管理领域,各地可参考《标准》,对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区、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进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 考评验收,对达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的,可报我部参加全国考评验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五、1992年获得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全国模范文明住宅小区称号的,可继续保留原有称号,或按新《标准》复查达标后,授予新的称号。

  六、1995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结束后,争创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活动,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组织进行。具体办法另行 通知。

  七、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3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与申报工作同步进行,对经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

  八、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北京的小区,参评申报工作,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会同北京市主管部门进行预评预验后报我部。

  九、经建设部按《标准》考评验收成绩优秀的小区,建设部授予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 区称号,颁发标记牌和奖状,并予通报表扬。建议各地政府对小区管理单位及人员给予奖励。

  十、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在建设部的领导下,由部房地产业司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1.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2.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

附件一:
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一、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 开展创建优秀管理住宅小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办法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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