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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06-5-3 14:03:05 点击:次 收藏:添加到收藏夹 好友:发送给好友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130](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城镇和独立工矿区、港区、校区投资新建住宅,均适用本细则。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和对各区(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工作实施监督。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以下简称区(县)住宅局]在市住宅局的组织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编制)
    
住宅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住宅区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联系专业配套单位,编制新建住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向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宅局备案。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配套施工前三个月,向区(县)住宅局申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提出竣工配套的时间和要求。区(县)住宅局会同专业配套单位平衡后报市住宅局。
    
市住宅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综合平衡后编制下达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专业配套单位应根据下达的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市住宅局和区(县)住宅局应当跟踪检查、协调矛盾。
    
市政、水务、电力、信息、交警等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给予配合。
    
第六条(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详细规划时,应当就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征询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意见。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是包括实体性审核和程序性审核在内的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各有关专业配套单位和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提出审核申请。
    
在办理申请手续时,住宅建设单位须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交付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立项审批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纳入住宅建设投资计划和市住宅局出具的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竣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
    
(四)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配建的,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住宅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建设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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