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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08-8-15 15:28:34 点击:次 收藏:添加到收藏夹 好友:发送给好友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8721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1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ОО八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8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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