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一辆面包车和一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骑自行车的人受伤。交警部门核查后,确认该面包车的车主是李某。当李某得知交通事故的消息后,多年的经验让李某认识到自己有可能会承担一笔赔偿款,于是4月11日,李某与妹夫至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变更到妹夫名下。4月13日,李某又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来,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面包车的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此后,受害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作为车主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却以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为由拒不履行。为此,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妹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车辆碰撞后,作为车主的李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为了逃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仅与妻子离婚,还串通妹夫转让了自己所有的房屋,明显试图转移财产,对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转让财产的行为。受害人请求撤销李某与妹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撤销李某与妹夫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作者系解放日报律顾问、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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