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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林某系心脏病患者,2008年1月晚上林某进入电梯,上升到12楼时。突然停住,然后在11楼至12楼之间上下振荡。当大厦保安从监控器里发现后,马上通知物业,物业下属的电梯工程部门维修人员赶到后,立即将电梯门打开,却发现林某已经昏倒在电梯中。物业公司人员马上将林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林某无生命危险。由于受到惊吓引起心脏病发作,需要留院休养数日。林某出院后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遭到的人身伤害,但物业公司辩称林某原来就有心脏病,而且电梯突然出现问题也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并已及时处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林某和几个关系较好的邻居都表示电梯经常出故障,一定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定期保养检修的责任。那么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物业公司是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
律师分析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电梯的管理人,同时电梯工程部门又下属在该物业公司之下,电梯的维修和保养都是该电梯工程部门负责,物业公司对于乘坐电梯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林某虽然患有心脏疾病,但是这次的心脏病复发是直接由电梯振荡引发的,而根据部分大楼业主的反应,电梯经常出现故障,可见物业公司对于电梯的维护和检修并不全面,而物业公司工作上的疏忽,导致了林某的生命差点遭到了危险,物业公司已经对林某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物业公司应该赔偿林某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律师提醒
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管理物业外,还应该给与业主合理的服务,对于业主在物业中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同样具有保护的责任。现在物业中电梯非常普遍,而且现在以高层建筑为主,电梯就更加必须,如果电梯出现些许问题,可能造成无法挽救的事故。上述案件中的林某所幸没有大碍,但若抢救不及时,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所以物业公司或者电梯工程部门一定要对电梯进行定期的维护检修。
(作者系解放日报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